原市场一部员工钟辉辉,在从事销售工作期间,私自飞单,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。公司决定于2009年7月7日起辞退该员工。
对其不当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害,公司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。
从即日起,钟辉辉的一切行为均属其个人行为,与元亨物流有限公司无关。
该处理决定从即日起生效!
宁波元亨物流有限公司
2009.7.7